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政府条例[2019]4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人民政府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了提高足球培训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足球培训机构服务管理,支持青少年健康发展,培养足球后备人才普及足球运动,规范足球训练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公民足球健身需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和足球产业通则,进一步推动足球事业改革发展,有效履行上海市足球协会受政府委托的职能,承担足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足球训练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健康、自愿、诚信的原则,为公民提供体育指导服务。
第三条 足球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足球培训服务、经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经上海市足球协会登记注册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称“上海足球协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足球学校、体校、学校(传统足球学校)等事业单位参照足球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 上海足球协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开展足球训练标准化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指导各会员协会(本市区级足球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下同)对本市足球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 足球训练机构管理
第六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市足球协会组织机构,并向上海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进行年度登记。 营利性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登记“体育指导”内容。 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纳入本规范认可的足球培训机构管理。
举办足球培训机构的条件应符合《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通过上海市足球协会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提供以下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 包括足球培训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职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技术实力、从事足球培训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足球训练的年龄段、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社保档案、劳动合同等)。
(四)足球训练活动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安排。
(六)主要培训情况介绍等补充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变更。
足球培训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由上海市足协通过系统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足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学员的登记或者备案每年进行两次。 第一次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为7月15日至9月15日。如未在两个固定报名窗口内提交报名申请,可在网上预登记报名信息。系统平台及管理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申请数据将在下一个注册周期自动转为正式注册。
各培训单位提交的相关注册备案材料在内容、格式、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未缴纳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附带条件的,将被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注册或备案信息(如聘用教练员、招收培训学员等)应在获得信息后30日内向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或备案。
第九条 足球培训机构按培训对象分为青少年精英培训机构、青少年大众培训机构和成人培训机构。 按培训内容分为等级评价类(等级资格类)和专项培训类。 青少年足球精英培训机构和水平评价培训实行准入制度,准入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条 足球训练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训练大纲进行。 自编的足球训练材料应报上海市足球协会备案,并加盖足球训练机构公章和技术负责人个人印章或签名。 从国外引进的训练教材应在上海足协注册,经专家审核后方可使用国外教材。
第十一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至少包括专职管理人员、技术总监(青训总监)、专业技术指导员等。其中教练员应配备与训练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练员和单次训练的学员比例活动时间不少于1:15。
足球培训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接受上海足协组织或推荐的教练员实习培训,为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足球培训机构对培训活动、培训质量和附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全面责任,技术总监(青训总监)对培训质量负责。 相应年龄段的足球训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水平配备技术教练员和训练保障设施。
持有上海足协E级证书的教练员执教8岁及以下青少年和基层业余球员。
持有中国足协D级执照的教练员执教8岁及以下青少年和基层业余球员。
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执照,执教9-12岁青少年及草根业余球员的教练员。
持有亚足联B级执照的教练员,执教13-16岁青少年和业余球员市足球协会组织机构,可担任各类基层培训机构的技术总监。
持有亚足联A级执照的教练员执教17岁及以上的精英青少年和顶级业余球员,并可在省级青训中心和精英培训机构担任青训总监。
持有AFC PRO级执照的教练执教来自职业俱乐部的职业球员。
持有境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或联合会颁发的同等证书和执照,并经中国足协和上海市足协认证认可的教练员,可以执教相应的团体并担任相应的职务。 境外取得的教练员资格,须向上海市足协提出个别申请,逐案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足球训练场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场馆建设工程安全、消防工程和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足球实践训练的场地和理论训练的教室应当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和相关行业规定。
开展长期足球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拥有与训练对象相适应的场地资源(包括场地面积、场地数量、使用时间等),并应能够同时容纳至少两个训练项目。同时。
精英培训机构应与场地业主签订不少于3年的场地协议,大众培训机构应与场地业主签订不少于1年的使用协议。 场地合同到期前1个月未续签的,将不再招收新学员或开设新的培训课程。 专项训练场地应满足整个训练周期的需要。
第十四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足球训练成果岗位责任制、足球训练档案管理等。建立训练对象服务评价或者满意度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足球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足球培训机构开展的业务应当与足球培训工作和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十六条 足球训练实行有偿服务,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价格由双方商定。 服务价目表应当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和招生简章中公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系统平台备案。 鼓励公益性足球培训,鼓励为青少年足球培训对象提供免费或低价有偿服务。
足球训练机构应当完善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提供训练对象已购买体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投保相应险种的证明。
第十七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书面培训协议,并将培训协议电子版连同培训学员注册或者备案材料报上海市足球协会备案。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训练对象,应当参照《中小学生校外训练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按照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签订,并应当由该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
培训协议是保障双方培训权利及相关报酬的依据。 发生争议时,以经上海市足协备案的培训协议为准。 未报上海市足协备案的培训协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制度,公布学员基本信息和训练成长记录,培训协议应当存档备查。
足球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学员名单信息实时录入系统平台。 年轻精英球员的信息必须按照相关注册规定录入系统平台和中国足协注册信息数据库。 鼓励其他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平台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十九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雇佣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实行法定工时制度,保护员工权益。
第三章 执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足球培训机构担任专职管理职务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从事技术指导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认可的相应资格(详见《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格一览表》),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执业。
开展足球比赛、足球规则、专业裁判知识等专项培训服务的,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足球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未经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上海市足球协会认可的足球从业人员进行足球训练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足球教练员是足球培训机构的核心技术人员。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足球教练员。 具体标准参见《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足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开展足球从业人员考核、职业注册、继续教育、职业考察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足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足球培训机构向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
注册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新的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向上海市足球协会提出变更申请。
已取得足球从业人员执照但目前不在足球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 工作单位一经确定,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故意隐瞒、漏报。
第二十四条 足球从业人员职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注册和注销注册。 报名期限的规定参照足球培训机构管理。 报名期限为当年有效,即7月15日报名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未经注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足球训练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足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上海市足球协会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和实训活动。 足球教练员在每个报名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上海足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足球公益活动,并实行积分量化管理。
(一)继续教育和培训。 教练员在注册一年内需要参加一次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保持与最新前沿知识的一致性,确保其教练资格(执照)的有效性。 级别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时数可视为继续教育培训经历。
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有集中教学培训、观察分析竞赛、研讨会、讲座、技术开发会议等。
(二)足球公益活动。 教练员应当在报名一年内参加一次以上由上海市足球协会、所属区级足球协会或行业体育协会、周边社区等组织的足球慈善赛事,并担任赛事志愿者、技术指导、培训教练、讲师等
足球公益活动应当是经上海市足协认可的非营利性城市足球推广活动、基层足球节、足球青训活动、社区足球活动、关爱特殊足球群体等。
足球教练员晋级时,应当参加上海市足球协会组织或者推荐的教练员实习培训活动。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上海足协将推动足球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足球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为足球培训服务对象选择足球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实施足球培训提供参考依据公益性培训和采购项目,为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名单”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足球培训机构资质和信用评价等级以培训规模、培训效果、服务水平、守法信用记录和一定期限内的专业技术实力为主要指标,分为五级: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别,具体标准由上海市足协制定。
第二十八条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足球培训机构的评价工作由上海市足球协会组织实施。
对于二星级、一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价,上海足协与自治区体育部门、区级会员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指导会员协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足球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认定。 上海市足协将按照本规定和信用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获得资质评价的足球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第三十条 足球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由上海市足球协会通过网络平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根据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足球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同时,通过邀请市民参观、接受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足球培训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贯彻落实上海市足球协会关于足球训练工作的要求;
(三)提供的基本信息;
(四)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五)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六)足球训练成果和效果;
(七)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分配资金的审计跟踪;
(八)其他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行业服务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根据行业服务评价和监督检查及相关规定市足球协会组织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实行“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培训机构开展表彰奖励,提供行业级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足协将通过官方网站、系统平台等向社会宣传足球培训机构,并根据足球培训机构的星级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的服务,包括平台展示、业务交流、比赛、培训等。 、校园推广、国家社会足球品牌青训机构申请等,并在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招标等方面积极推荐和申请。
第三十四条 足球培训机构的服务评价和认证应当动态调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估机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降级、取消成绩或者列入“黑名单”。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破坏足球发展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信息,且提交的信息虚假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向商业机构泄露培训目标信息;
(四)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足球培训机构利益的;
(五)培训成果和培训效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聘请未经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上海市足球协会认可的足球教练员从事足球训练和技术指导工作;
(七)以欺诈手段帮助执业人员申请注册的;
(八)培训场地、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使用未经注册的培训教材开展培训活动的;
(十)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一)未建立完整、连续的培训对象档案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足球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海足球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职业资格、取消注册等处分:案件。 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执业登记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借用执业证书、执照;
(三)未经注册从事足球训练、教学的;
(四)收受培训对象财物、影响公平的;
(五)未按照青训大纲和训练指导计划进行执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足球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足球产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并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被成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与本规范相关的附件是本规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足球协会第九届执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上海足球培训机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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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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